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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户准入条件

发布时间:2015-01-16
 

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须符合公司规定的一般准入条件,且不属于公司禁入类客户:
(
)个人客户的一般准入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
申请人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

3.客户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三方存管;
4.
从事证券交易半年(含)以上,且没有不良记录;
5.
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50万元(含)以上;
6.
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当的风险承担能力。

7. 与其他证券公司无融资融券业务的契约关系,未持有其他证券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


()机构客户的一般准入条件:
1.
申请人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

2.客户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三方存管;
3.
从事证券交易半年(含)以上,且没有不良记录;
4.
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50万元(含)以上;;
5.
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当的风险承担能力。
6.
与其他证券公司无融资融券业务的契约关系,未持有其他证券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

 

 ()公司不接受以下客户提交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1.
我国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
2.
曾受监管机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客户;
3.
拒绝按公司规定提交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所需资料的客户;
4.
普通账户中有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资产;
5.
利用他人名义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
6.
资产来源不符合《反洗钱法》有关规定的客户;
7.
公司的股东、关联人;
8.
公司认定其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不足以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
9.
公司信用交易黑名单中所列客户或其他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情形;
10.
公司认定其他不适宜为其提供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

11. 已在其他券商办理融资融券且尚未终止业务的客户。

12.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