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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发布时间:2014-11-2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重提示:

1、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普通证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和普通证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条款,并必须了解和掌握证券交易规则及融资融券交易特有的规则,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和普通证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2、当您与所在证券分支机构发生纠纷时,可拨打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投诉或申请调解,电话号码:955844008-888-818

 

 

尊敬的投资者: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投资者虽然有机会以约定的担保物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巨额的损失。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在决定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以下风险:

一、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备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证券公司业务资格合法性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同时融资融券交易还具有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二、投资者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所在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可能由于监管的需要而被暂停,投资者将不能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四、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线,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投资者出现其他严重违约或危及本公司债权的情况,也可能导致强制平仓。一旦实施强制平仓,投资者部分或全部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将可能被提前了结,并由本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自主选择平仓的时间、品种、价格、数量等,投资者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五、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投资者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将相应降低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可能会对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六、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或其他原因导致证券公司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而该成本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八、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谨慎关注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委托类别。如投资者误将普通交易委托类别当作融资融券交易的委托类别进行委托申报,由此造成的额外费用支出和损失等,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或折算率调整、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以《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通讯地址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一、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和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等资料,如投资者将信用账户、身份证明文件、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或遗失等,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投资者融券卖出通过市价委托,或者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时,该笔融券卖出委托将不能成交,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投资者的实际融资融券规模、单一证券品种融券规模等指标已经达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或证券公司规定的规模上限的,投资者有被限制开展新的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四、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国内证券市场的波动,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五、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由于现行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发生变更等原因,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六、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上市公司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可能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七、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或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八、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的瘫痪;证券公司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九、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由于投资者密码保管不当、操作不当、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网上委托、热键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委托他人进行证券交易而造成的损失等,都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十、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应当清晰知晓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及任何员工均不得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时从事下列行为:(1)开展非法融资融券业务;(2)为投资者代客理财或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3)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收益或赔偿投资损失;(4)向投资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5)代理投资者办理融资融券相关业务操作。如果投资者接受了上述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