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介绍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指定交易或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按沪、深交易所要求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两次交易。
二、业务模式
三、优势
1、融资成本低。
2、融资期限模式灵活,解决客户短期资金需求。
3、资金使用灵活,所融得的资金不限使用范围。
4、融资效率高,流程便捷高效。
四、交易的基本要素
交易时间: 上交所:每个交易日9:30-11:30, 13:00-15:00;
深交所:每个交易日9:30-11:30, 13:00-15:30。
标的证券: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基金和债券,但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票等除外,具体范围由我司指定。
交易期限:非固定期限,可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但购回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
折算率:用于初始交易时在标的证券市值上进行折算,以便计算初始交易成交金额;我司根据市场风险、购回期限等因素考虑,综合确定标的证券折算率,并适时调整。
购回利率:指客户参与约定购回交易时,向我司支付的年化资金利息率。利率请详询营业部。
交易税费:印花税、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按现行证券交易标准收取。
五、交易期间管理
1、购回期限管理
提前购回:在待购回期间,客户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提前购回任一笔交易。
延期购回:在待购回期间,客户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延期购回任一笔交易,但原则上每笔交易只能延期一次,且延期后购回期限不得超过365天。
2、履约保障交易
履约保障交易是指客户申请进行新的初始交易,用于与待购回的特定交易关联,并对标的证券市值、购回交易金额进行合并计算。
(1)履约保障比例
履约保障比例是指单笔初始交易或合并管理的多笔履约保障交易的标的证券市值与其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的比值。
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数量×标的证券的当前价格)/∑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合计范围为原交易及其关联并合并计算的履约保障交易)
(2)警戒线和最低线
履约保障比例的值等于150%时,为警戒线。
履约保障比例的值等于130%时,为最低线。
(3)履约保障交易申请
在履约保障比例较低时,客户可向我司申请履约保障交易。客户申请履约保障交易的流程与初始交易发起程序相同,每一笔履约保障交易只能对应某一笔特定的初始交易。
客户可为一笔初始交易申请一笔或多笔履约保障交易,当客户有多笔初始交易需要通过履约保障交易提供保障的,需要为每一笔交易分别申请履约保障交易。
(4)履约保障交易标的证券数量的最小数量
履约保障交易的标的证券数量应不少于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最小数量:
履约保障交易标的证券最小数量=[(被保障的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履约保障交易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警戒线-被保障的交易标的证券的市值)]/履约保障交易标的证券的当前价格。
(5) 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履约保障交易
履约保障比例高于约定的警戒线时,客户可以单独申请提前购回履约保障交易,但完成购回后被保障的特定交易及其关联的其它履约保障交易合并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不得低于约定的警戒线。
客户申请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被保障的初始交易时,所有合并计算的履约保障交易须同时申请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
(6)履约保障通知
当交易履约保障比例等于或低于警戒线时,我司将对客户进行预警,提示客户准备履约保障交易或提前购回;交易履约保障比例等于或低于最低线时,我司将要求客户于指定日期前完成履约保障交易或提前购回。
3、权益处理
(1)上交所权益处理规则: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和配售债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权益登记日根据上交所初始交易有效成交结果将我司专用证券账户中生成的相应权益划转至客户证券账户,其中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或持有人权利由客户自行行使。
(2)深交所权益处理规则: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现金分红、债券兑付本金利息、送股、转增股份的,红利、本金利息或新增股份全部留存于我司相应账户内,我司将在购回交易时一并返还给客户。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配股的,我司将在权益登记日(R日)的下一个交易日(R+1日)向深交所提交返还配股权的申报,经深交所确认后,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R+1日闭市后将配股权划转至客户证券账户中,由客户自行行使。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和配售债券,客户需要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应最迟于权益登记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提前购回。客户不提前购回的,视为放弃优先认购权。
六、违约及处置
1、 违约
我司与客户签订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中列明了违约的情形,常见违约情形有:
(1)因客户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无法完成的;
(2)待购回期间,日终清算后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线的,客户未按《客户协议》约定提前购回且未提供履约保障措施的;
(3)公司根据《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约定要求客户提前购回,客户未提前购回的。
2、 违约处理
发生违约情况时,客户与我司将进行协商处理:
(1)根据客户与我司的约定,由我司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违约处置及划转标的证券;
(2)处置完成后,我司向客户发送结果通知,若处置金额有余,将余款划回给客户,若处置金额不足以支付客户所欠款项,我司有权向客户追索。